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湘注税函2010第44号

发布时间:2010/09/25 03:26:33 访问次数: 467 【字体:

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如何实施补充通知如下:

        1、全省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2、各市、州注税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事务所在本年度会计决算时按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提足补齐结存余额,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专款专用。2006年元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务所按每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提足、补齐。

        4、2010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省税管中心将会同市、州税管中心对各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通知在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纸质文件只发到市、州税管中心。)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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