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24 10:00:00 访问次数: 121 【字体: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管理基本原则

(一)财务部门遵循严格职责分工,实行交易分开,实行内部稽核等原则。

(二)财务部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目标和要求,负责协会的资金调度、使用、审核等项具体工作。

(三)财务部应如实反映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结存情况,保证货币资金的帐实相符,监督货币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帐簿的设置和核算。设置“现金日记帐”并在“总分类”内设立“现金”一级科目,进行现金收支登记及核算。现金日记帐由出纳根据审核后的现金收付凭证逐日逐笔及时登记。每日终了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终了应与总分类帐的“现金”科目金额相符。

(二)现金的收、付管理

1.所有业务涉及的现金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严禁截留私设“小金库”。

2.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秘书长签字后,办理正式借款手续。借款人员办完业务后五日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3.零星采购物资,待收到货物、取得发票后即刻报帐(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周),严禁携带巨额现金外出采购。

4.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禁止出现下列违规行为:

“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⑵ 私自借支公款;

⑶ 借用银行帐号;

⑷ 保留帐外公款;

⑸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5.收付现金时,必须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伪,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的单据应予扣留,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

6.出纳不兼任其他会计业务,严格实行出纳和帐务分管原则。

(三)现金的安全管理

1.财务部的库存现金由出纳负责,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绝对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里过夜或任意乱丢,保险柜密码不得告知他人。

2.凡去银行提取或解交现金,两万元以上必须两人同行,伍万元以上应申请车辆提解。

3.设立现金支票使用簿,并妥善保管好空白支票。

(四)现金的清查

财务部对库存现金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

(一)银行存款的核算。设置“银行存款”科目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日记帐由出纳员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结出余款,月末结出本月收入、付出的累计数和月末结存数,并同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如有未达款项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需装订成册,与会计档案一起保存。

(二)银行结算方式。采用支票、网银等结算方式。

1.支票结算。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现金支票除本单位提取备用金外,不得用于其他业务结算;转帐支票主要用于同城业务结算,对于收取的转帐支票应及时办理银行托收入帐手续。

2.网银结算。运用网上银行的转帐、信汇、电汇等方式进行的收、付款业务。

(三)结算纪律

1.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四)财务部负责人不定期抽查银行结算管理情况。

第四条 票据、结算凭证、有价证券及印章的管理

(一)加强与银行存款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对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1.票据的购买。支票的购买,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购买后,要由专人(出纳员)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票据的保管。票据在领用之前,财务部门授权专人保管,票据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3.票据的领用。票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注明领用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时间、票据种类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4.票据的背书转让。对于符合条件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按资金支付程序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时应审查票据内容:票据是否可以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背书记载内容是否为附有条件的背书、部分背书等。审核没有问题后,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如经背书应在登记簿上记录。

5.票据的注销。票据领用完毕或存款账户结清时应当注销。票据的注销应当由专人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二)结算凭证的管理

1.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在购买和使用支付结算凭证时,必须相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和使用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收入、支付结算凭证办理完毕,留归单位作账务处理的凭证在记账后,必须定期归类整理、装订,以备查考并归档保管。

3.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要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五条 银行存款核对

(一)核对银行账户

出纳必须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将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发现差错,需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帐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对未达帐项应跟踪查实。

(二)核对每笔重大业务

财务部不仅要核对银行存款的余额是否相符,而且要核对每笔重大业务,以确定出纳岗位是否有收款延迟入账或账实不符的现象。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监控银行存款

出纳岗位要对银行的实际存款余额进行监控,不定期通过短信进行账账核对,月末根据银行对帐单进行账实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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