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代理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收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纳税申报和缴费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施代理纳税申报,应执行以下基本流程:
(一)与委托人签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
(二)从委托人处取得当期代理纳税申报的资料;
(三)对资料和数据进行专业判断;
(四)计算当期相关税种(费)的应纳税(费)额;
(五)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六)纳税申报准备;
(七)申报表确认和签署;
(八)纳税申报后续管理。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
(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有损于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一)委托原因和背景;
(二)委托人的需求;
(三)服务目标;
(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
(五)项目组主要成员;
(六)服务程序;
(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
(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书面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按照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四章 业务委派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项目负责人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第五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实施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前,编制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纳税申报代理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要求等情况,制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二)代理申报的具体税种;
(三)对代理申报的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四)业务小组成员。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五)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纳税申报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每月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连同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
(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
(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
(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四)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五)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六)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
第六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收集与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与纳税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二节 专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对以下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一)委托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财务核算和信息处理流程的可靠性;
(三)与代理申报税种有关的实际处理程序、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与代理申报税种有关的可能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管理层意图、财务处理、数据收集、税额计算、信息传递、政策判断等。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一般应关注与代理纳税申报相关的以下事项:
(一)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是否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了正确的涉税处理;
(四)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每次代理申报的询问内容、预警情形和数额设定等;
(五)发票管理信息;
(六)与委托人纳税申报表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有关的情况,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七)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程序,税额计算方法、验证方法以及责任人;
(八)收集和验证(核对)资料信息的名称、采集日期、采集地点、采集人员和采集内容;
(九)纳税申报表填制程序、方法、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十)当期业务成果的沟通和申报方式选择;
(十一)申报结束后有关事项的反馈和资料移交;
(十二)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判断委托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委托人,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准、进行备案或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影响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专业判断,主要事项如下: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当期数与累计数之间、主表与附表之间、各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申报表是否衔接等;
(二)财税政策变动对当期纳税申报的影响;
(三)重要涉税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声明;
(四)是否对发现的与税法不符事项做出了必要的书面提示;
(五)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签字确认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专业判断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类型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
1.收集了解纳税人业务的具体内容,判断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征税范围;
2.关注是否有特殊行为: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不征增值税的项目等。
(五)税率和征收率方面;
关注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重点关注低税率和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六)销项税额方面;
1.销售额的确认
(1)判断应税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2)核查发票开具情况,对比账面销售额和税控系统数据的差异,确定应税销售额;
(3)关注特殊销售方式、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销售额确定;
2.确定适用税目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七)进项税额方面;
1.核查各类抵扣原始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扣税凭证等),并与相关账户核对,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核查各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的划分公式计算;
3.关注是否存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4.核查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按时勾选(认证)、抵扣时限是否在规定时间内;
5.核查上期留抵税额,确认应结转本期的留抵税额。
(八)确认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重点关注特殊结算方式下的应税销售额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根据纳税人是否为固定业户、其他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来确定纳税地点。
(九)增值税减免税方面;
判断享受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减免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及按照减免税依据的相关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十)关注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1.是否属于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的范围;
2.是否按照法规做正确处理。
(十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方面;
1.是否属于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2.是否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劳务范围,包括视同出口货物;
3.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4.核查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方式、适用的退税率、计税依据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5.核查办理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和地点是否准确。
(十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方面;
1.是否属于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服务范围;
2.是否适用免税的跨境应税服务的备案;
3.核查是否按税务机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税申报手续及有关税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专业判断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消费税纳税人;
(二)核查征税范围,核查纳税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应征收消费税;
(三)核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四)核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销售数量),特别关注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五)核查税款计算;
(六)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
(七)判断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减免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及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八)根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和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及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九)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是否符合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核查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算方式、计税依据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3.是否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消费税退(免)税。
(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否完整正确。
第二十八条 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专业判断以下事项:
(一)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
(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核对企业基础信息;
(四)复核利润总额计算,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调整情况;
(五)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
(六)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
(七)复核资产类调整项目;
(八)复核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九)复核专业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和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十)复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十一)复核企业所得税弥补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