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税协网校课件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8]4号

发布时间:2018/02/05 16:42:15 访问次数: 1225 【字体: 责任编辑:毛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中税协网校课件征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税协网校课件征集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8年1月23日

附件:
   中税协网校课件征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办好中税协远程教育服务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倡导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税协网校面向全社会征集课件,重点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财税类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
   第二条 课件提供者原则应为课件原创作者,或拥有课件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课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法律法规、财会专业知识、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案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热点财税问题等。
   第四条 课件不应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社会稳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侮辱、诽谤、淫秽或暴力的;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
   (三)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四)含有骚扰、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内容。
   第五条 课件包括但不限于影音材料、动画等形式。影音材料要求画面清晰,普通话授课,吐字清楚,语速适中。
   第六条 课件中的视频数量视课程内容而定,单个视频时长宜20分钟左右。
   第七条 课件应包含课程简介,Word、PPT等讲义文档,以及与内容相符的测试题(客观)等配套附件。
   第八条 课件依据内容难度、专业性、制作质量等指标分为A、B、C三类。
   第九条 课件提供者可获得的收益包括基本收益和销售后分成收益两部分,基本收益依据课件分类与课件时长核算,其中A类课件40元/分钟、B类课件30元/分钟、C类课件20元/分钟;销售后分成收益为课件实际销售额的40%,课件售价由网校与课件提供者协商确定。
   第十条 课件提供者须先注册为网校会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默认为网校会员。
   第十一条 课件提供者负责课件更新、维护和内容答疑。
   第十二条 税务师(注册)提供课件可获得课件3倍时长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网校(北京中注税协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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