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税务师行业等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THE HU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REGISTERED TAX AGENT 简称:HNIRTA,下称本会)是由湖南省内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等事项,组织年度检查;
(二)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三)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五)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开展行业调研,组织业务交流;
(八)开展行业宣传,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九)协助中税协做好每年税务师考试的组织和巡考工作;
(十)开展省外、境外税务师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一)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二)指导省内各市(州)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络站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职业资格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和其他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在本行业内有较好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重要工作计划。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六)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交往;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资助、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党建工作各项活动;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所需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五)本会开展的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等活动;
(六)税务师行业奖励;
(七)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