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注税党发[2018]01号

发布时间:2018/01/09 16:27:41 访问次数: 1709 【字体: 责任编辑:周勃

长沙市行业党委、各市州联合党支部、各税务师事务所党支部、各税务师事务所:
       2017年12月 26日,湖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召开会议,按照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专题研究修订了《中共湖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湖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中共湖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 行)

       为全面加强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行业中的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湖南省委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湖南税务师行业工作实际,并报湖南省国税局党组和湖南省地税局党组备案,制定本制度。

工 作 职 责

       一、认真落实中央、湖南省委、税务总局党组和中税协行业党委关于加强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在省委“两新”工委、省国税局党组和省地税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中税协行业党委的指导下,组织和带领税务师行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结合湖南省税务师行业特点,制定、组织、实施行业党建和统战的战略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动行业党建、统战与行业发展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三、以行业发展为主线,围绕诚信道德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务师的专业优势,指导并保证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党员思想教育和党的组织建设,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在保证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开展税务师行业统战工作,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领军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团结党外人士,提升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
       六、领导和保障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会及其秘书处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对全省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进行指导,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工 作 原 则

       省行业党委遵循围绕中心、统筹推进、力求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党建引领发展,以发展强党建,努力形成党建与业务相促进、业务与党建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一、坚持以推进行业战略发展为中心。省行业党委各项工作立足于为税务师行业做强做优、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围绕中心,服务中心,保障中心。
       二、坚持以增强党建工作实效为着力点。按照组织机构健全、思想教育有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制度完善的目标,促进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坚持以提升队伍建设水平为目标。充分运用行业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做好领军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坚持以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为抓手。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组 织 设 置

       一、设置原则
    (一)省行业党委每届任期5年。
    (二)省行业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委员若干人。
    (三)省行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由省国税局党组和省地税局党组共同提名并报省委“两新”工委任命(换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和报批);省行业党委委员由上一届省行业党委提名并报省国税局党组和地税局党组同意,然后提交全省行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最后报省委“两新”工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税务机关相关处室和税务师事务所党员负责人担任省行业党委委员。省行业党委工作部门的正、副职由行业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提名,经省行业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并任命。
    (四)省行业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党委分工
    (一)书记主持省行业党委全面工作;
    (二)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省行业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群工和纪律检查工作;
    (三)省行业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做好行业党的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省行业党委内设办公室和统战群工部,其他内设机构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工作需要再适时设立。
    (一)党委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省行业党委的决议。检查督促行省业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
    2、开展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如何开展党建工作的经验。围绕促进行业发展,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制定党员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
    4、负责省行业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等会议的安排,做好议题征集准备工作、下达会议通知、起草会议相关文件等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
    5、负责省行业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以省行业党委名义发出的决定、通知、通报、情况简报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6、负责省行业党委的文件收发、运转、归档、印章管理等工作。
    7、负责省行业党委预算内经费的支出管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行业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统战群工部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代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组织和本组织对统战工作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2、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统战工作,及时提出改进行业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制定和组织落实行业代表人士培训计划,及时更新和扩大行业代表人士人才库,实现动态管理。
    4、做好行业统战工作总结、报告和以省党委名义发出的有关统战工作的决定、通知、通报、情况简报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5、做好“同心服务团”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报道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统战群工部暂时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再另行分设。

会 议 制 度

       一、党委会
    (一)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湖南省委、税务总局党组、省国税局党组、省地税局党组及中税协行业党委关于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的重大部署、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2、研究行业党建、统战工作及行业发展等重大部署。
    3、落实省委、省国税局党组、省地税局党组及中税协行业党委赋予的有关党建工作课题的研究工作。
    4、讨论、审议行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5、审定拟表彰的行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拟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
    6、讨论、决定行业党建、统战和发展等重要工作事项。
    7、讨论、研究、推荐、任免行业内的人事事项。
    8、讨论、审定省税协经费预决算,重大支出和重大购置项目。
       (二)议事规程
    1、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未定事项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2、党委会成员代表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或以党委的名义下发的文件,应经党委会审议、讨论通过。
    3、党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至各市、州行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联合党支部书记及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5、党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各参会人员(特殊临时会议除外)。因故不能参会者,应向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6、党委会均需作会议记录,并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7、党委会闭会期间,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行业党委日常工作。
       二、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办公室提出,由党委办公室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后报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审批后确定。
    (二)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召开(含专题学习)。根据需要,可召开书记办公会扩大会议,至市、州行业党委(总支)和行业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书记办公会由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书记办公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人员。临时会议除外。因故不能参会者,应向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请假。
    (五)每次书记办公会均需记录,并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印 章 管 理

       一、省行业党委和行业党委办公室必须按照公安局刻制印章的要求严格履行备案手续,并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以省行业党委名义起草的有关文件,经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后加盖党委印章;以党委办公室名义起草的有关文件,经党办主任签发后加盖党委办公室印章。
       三、在承办证明、介绍信、信函等其他事务,需加盖省行业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印章时,应填写《用印备案登记表》,经党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四、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信函上加盖省行业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印章。
       五、省行业党委及办公室印鉴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室,确需带出的应经党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带出,并妥善保管;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办公室。

文 件 管 理

       省行业党委文件管理应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和归档。
       一、发文管理
    (一)发文应设省行业党委文件、省行业党委办公室文件、省行业党委会会议纪要、省行业党委书记会会议纪要、省行业党委信息简报、省行业党委普通信函等类别。
    (二)以省行业党委名义发文的文件,报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审定签发。
    (三)以省行业党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由党办主任审定签发。重要文件报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审定签发。
    (四)省行业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审定签发。
    (五)省行业党委信息简报由党办主任审定签发。
    (六)各类发文都应按期分类、归档管理,以便备查。
       二、收文管理
    (一)收文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经党办主任签阅后再分送党委领导阅批。
    (二)省行业党委领导阅文后,应写明批阅意见,再由党委办交具体承办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
    (三)传文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以免漏阅或遗失。
    (四)根据保密制度,严格机要文件的接收和传阅;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不得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不得泄露文件内容;通信中不能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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